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秦玉海擁有中國攝影家協會理事、河南省攝影家協會顧問和名譽主席等多個頭銜,後收受昂貴的攝影器材,攝影作品出版、辦展覽也被指存大量貓膩。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未經組織審批許可,任命自己為省珠寶協會的名譽會長,多次收受價值不菲的玉石。
  戴著官員的帽子,拿著企業或協會的票子,尤其是其中不少人在眾多企業或協會領導身份的掩飾下大搞錢權交易、利益輸送……或為名、或為利,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問題突出,腐敗隱患重重。
  習近平總書記早有言:“千萬不要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自古有所謂“為官發財,應當兩道”。既然擔任了公職,為公眾服務,就要斷掉發財的念想。從中央到地方,一系列制度和舉措都直指領導幹部違規兼職領取高薪。領導幹部企圖通過兼職“名利雙收”之心當休矣。
  自去年10月中央組織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至今,全國各省區市共排查出黨政領導幹部企業兼職近8萬人次,完成清理約5.5萬人次。
  領導幹部兼職, 趨之若鶩為哪般
  領導幹部兼職有多火?
  根據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顯示的數據計算,平均每3個獨立董事中就有1個是官員。
  “一些企業領導甚至在超過20個子公司兼職,其實很多頭銜都是掛名,連他們自己都記不清在哪些企業兼職。”天津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繳衛如是說。近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提起公訴的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也曾至少擔任4個協會的會長、名譽會長或執行理事長。
  領導幹部鐘愛兼職,企業、協會等也樂意把橄欖枝拋向高級別領導幹部和一些“要害”部門的領導幹部。
  在不久前辭去獨立董事職位的官員中,前省部級官員有二十多位。今年2月11日辭職的雅戈爾公司獨董李國光就曾經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8年。陝西省清理出的887名在社團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中,省級(含副省級)領導幹部就有24名。
  有媒體統計,在前省部級以下官員擔任的獨董中,大部分來自與經濟相關的監管部門,如來自發改委系統的有5位,來自財政系統的有8位,來自工業和信息化系統的有4位,來自國資委系統的有3位。還有一部分是與上市公司關係最為密切的“一行三會”(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官員。
  在一些市區縣的融資平臺公司,掌門人往往也都是當地主要領導,由副市長、副區長、副縣長等兼任,公司關鍵崗位負責人也往往是當地政府部門負責人。陝西省咸陽市部分乾群反映,該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企業債券並參與數個行業經營的國有企業,其領導層均由咸陽市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兼任。
  從這種相互青睞中不難嗅出另一層關係——利與利的交換。
  數據顯示,大部分獨董的年薪都集中在10萬至20萬元之間,有的甚至高達八九十萬元。中國重汽和貴人鳥等公司的多位獨董曾被曝出平均年薪為18萬元。天津市紀委一名紀檢監察幹部向記者透露,一企業董事長兼職取得的總薪酬竟達近千萬元。
  另據媒體報道,陝西省書協30多名主席中有不少官員的身影,這些官員一旦“擠”進“主席團名單”,其書法作品價格便水漲船高。一般省書協副主席的四尺作品5000元,而書協主席作品能上漲到兩三萬元。
  企業、協會等不會為兼職官員白白買單,利益回饋成必然。佳木斯市原國土局長在獄中寫下自述,承認其曾在市領導的指示下,為佳木斯市最大的國企違規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讓其融資騙貸數十億元,只因該國企董事長正是當地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山西省在清理行動中發現,部分與行政部門往來密切的社團,“戴市場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業的票子、供官員兼職的位子”,在山西稱為“二政府”。而大量在職官員的參與,也使得一些社團規格高、權力大,通過“強制入會、攤派會費、強行服務、搭車收費、拉贊助、設立小金庫亂收亂支”等手段謀取利益不在話下。
  高校也不是凈土。某經濟學家這樣評價:“很多教授通過高校的MBA、EMBA認識各企業的中高層,建立了關係,之後有機會就會到企業去兼職獨董等,無風險領取不菲的薪酬,同時又會應一些高管的要求利用自身的關係安排一些公司高管的孩子到名牌院校上大學,中間各種利益交織。”
  很明顯,利益驅動,成為領導幹部對兼職趨之若鶩的根源。
  對違規兼職明令禁止,但依規兼職的允許
  對於領導幹部兼職問題,黨紀國法有著一系列規範。
  《公務員法》第102條明文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有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明令禁止: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分別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結合已有的法律規定,中組部去年年底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重申: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事實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協會等兼職並非一概不允許,中組部一名負責人介紹,黨政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以外的企業兼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或外部董事,或者經過三年的“冷凍期”後,到相關企業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或外部董事,只要不取酬且符合規定,是可以的。
  各地積極規範清理,應註重查處
  “違規兼職問題,有的是取酬了,有的未經組織批准進行兼職,無論是哪一種,都違反了紀律,存在權力尋租的隱患,容易滋生腐敗。”天津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王冰說。
  因此,各地都廣泛開展了清理規範活動。
  天津市自今年5月20日起,分“雙向清理、摸清底數,對照檢查、整改清退,查遺補漏、重點核查,全面總結、逐級報告”4個階段開展集中清理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取酬問題。所有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中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內設機構領導人員以及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人員,包括在職的和辭去公職者退(離)休不滿三年的領導幹部,全部填報《領導幹部兼職(任職)情況彙總表》,形成數據庫。針對各單位在開展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方面的問題,專門下發答覆意見,明確政策界限。目前全市已排查出5881人,清退違規兼職取酬人民幣5308萬餘元,所有違規兼職者將全部清退,合規兼職者將重新遞交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重申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人員不得在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兼職的通知》。各地法院積極開展排查清理,共排查出兼職人員31人,目前均已辦理相應手續。許多法院還建立了兼職行為定期零報告制度,定期開展清理工作,防止違規兼職情況再次出現。
  教育部黨組9月制定印發了《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深入解決“四風”突出問題有關規定》,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和領取薪酬,在社會團體中兼職不得超過2個,兼職活動時間每年不超過25天,兼職不得取酬,在社會兼職情況要在學校網站向社會公開。
  江蘇省排查出5374人,4726人退出;山東摸排出7640人,已清理規範6038人;山西共清理在社團兼職的在職處級以上領導500多人……
  儘管中央三令五申,制度紅線也已早設,但違規兼職行為仍然屢禁不止。懲處不嚴是領導幹部敢於肆無忌憚違紀違規的原因之一。
  “清理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取酬問題,觸及到一些領導幹部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繳衛一語中的,“一些兼職取酬的領導幹部竟然存在‘寧願背處分,也不願把取得的酬勞退出’的思想。”
  對於這種要“票子”不要黨性的幹部,高頻曝光、高懸利劍方能令其臉紅、促其收手。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不久前通報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中,就有一起因違規兼職取酬被查案件:河北省霸州市信安鎮信訪辦幹部郭志剛,因違規兼職取酬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天津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臧獻甫對天津的清理工作提出要求,對不如實登記、弄虛作假、拒不整改清退的,一經查實,按頂風違紀論處,從重從嚴處理;對集中清理工作要求落實不力、執行不到位,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一經查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天津的態度具有一定代表性。
  諸多專家也呼籲,對已查出的大規模違規兼職問題,不能簡單“一辭了之”,需要對違規兼職者一查到底,對已有腐敗形成“追繳”;對一些不留彈性的限制與迴避條款要堅決執行到位。(記者 康瀟宇)  (原標題:為官發財當兩道 各地清理規範領導幹部兼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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